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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主城擅养烈性犬最高罚款1000元

发布: 2008-1-27 10:47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查看: 27次

 昨日,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重庆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挂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藏獒爱好者联盟网pU Q6[y

    据了解,该《办法》共有7章50条。其中,对于在主城区内擅自饲养攻击性犬、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随意带犬只出入步行街等养犬的不规范行为,《办法》中均有所约束。

V8c5m%T ZFh    多部门联合治狗患藏獒爱好者联盟网hcX2Ox-^'\K

    过去,哪个部门来治理狗患,一直没有明确划定,而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除规定由多部门来联合治理狗患外,还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U*|m ?{?M    其中,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市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藏獒爱好者联盟网'R \L:u5GBr'g?

    不仅如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将实施分区管理制度,主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和一些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强制免疫制度,像藏獒等烈性犬、攻击性犬将禁止在该区域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则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Y\!at5s[D    赠送犬只要作变更登记藏獒爱好者联盟网#VsQP(c O

    要治理狗患,除了各部门的联动外,当然少不了养犬人的自律。以往,如何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此次出台的《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藏獒爱好者联盟网o&k"f+nu,k}*Rz

    《办法》中,不仅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自饲养犬只之日起15日内,要携犬只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外,还规定了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随意丢弃死亡犬、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一系列禁止性行为。此外,犬只的出售或赠与也不得随意进行,原养犬人或受赠者必须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Lc6N;}6V'a9l2y    同时,社区居委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还可以依法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划定辖区养犬人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nQ oTj;t%p    犬只引发纠纷市民可起诉

Q&tp%@;mVs"`K    在人头攒动的超市门口,不少市民席地而坐,享受免费“空调风”。此时,一条体态威猛的大犬跟着主人混进人群,吓得市民纷纷往旁边躲……今后,若在主城区出现类似情形,养犬人最高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I&t3Z/s(@    《办法》中规定,在主城区等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出现擅自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不办理养犬登记,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不给犬只注射疫苗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ux(n%D0q COi1[k    此外,因犬只伤人或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市民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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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养犬 烈性犬 重庆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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